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 1.本法第四十條所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基礎調查及現況地形地貌之測繪。 二、土地使用相關法令研析及管制建議。 三、登錄範圍保存價值研析。 四、保存及再發展原則研擬。 五、制定建築形式及景觀維護方針。 六、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研擬影響聚落建築群之相關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及其影響範圍。 七、日常管理維護準則。 八、其他涉及保存及再發展事項。
- 2.前項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訂定或變更,如於現況確有窒礙難行或對整體風貌、環境景觀、文化資產保存價值產生不利影響時,主管機關應併同公聽會意見送審議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送該地區建築管理機關協助管理。
- 3.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內容,主管機關應視該區域實際發展情形或相關法令管制變革,定期檢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4條中規定了保存及再發展計畫的內容及相關程序。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包括基礎調查及現況地形地貌之測繪、土地使用相關法令研析及管制建議、登錄範圍保存價值研析、保存及再發展原則研擬、制定建築形式及景觀維護方針、研擬影響聚落建築群相關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及其影響範圍、日常管理維護準則等內容。主管機關在訂定或變更保存及再發展計畫時,若現況確有窒礙難行或對整體風貌、環境景觀、文化資產保存價值產生不利影響,應進行公聽會並經審議通過後送該地區建築管理機關協助管理。此外,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保存及再發展計畫的內容,根據地區實際發展情形或相關法令管制變革進行調整。 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我們可以舉出的一個相關範例是,根據2019年修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保存及再發展計畫的訂定或變更應當考慮到該地區的實際發展情況和相關法令的變革。這意味著保存及再發展計畫的內容可能會根據地區的發展需要進行調整,以確保文化資產的保存和再發展與地區的整體發展相協調。 參考資料: -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至2019年)。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修正至2019年)。
- 第四十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4 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4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