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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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7條,當主管機關發現疑似考古遺址時,應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和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在審議會參考相關調查報告後,主管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停止工程進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進行搶救發掘、施工監看,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如果主管機關決定進行搶救發掘,則必須提出發掘的必要性評估並提交審議會審議。 參考資料: 1.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 行政院文化部法規查詢網 2. 程裕明、朱隆堯,民國105年修法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實施 "臺灣地區考古發掘調查方法甄選標準(草案)" 為宜,國際觀光城鄉學報,第4卷第2期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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