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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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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就發見之疑似考古遺址進行調查,應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
  2. 2.經審議會參酌前項調查報告完成審議後,主管機關得採取或決定下列措施: 一、停止工程進行。 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 三、進行搶救發掘。 四、施工監看。 五、其他必要措施。
  3. 3.主管機關依前項採取搶救發掘措施時,應提出發掘之必要性評估,併送審議會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7條,當主管機關發現疑似考古遺址時,應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和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在審議會參考相關調查報告後,主管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停止工程進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進行搶救發掘、施工監看,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如果主管機關決定進行搶救發掘,則必須提出發掘的必要性評估並提交審議會審議。 參考資料: 1.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 行政院文化部法規查詢網 2. 程裕明、朱隆堯,民國105年修法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實施 "臺灣地區考古發掘調查方法甄選標準(草案)" 為宜,國際觀光城鄉學報,第4卷第2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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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就發見之疑似考古遺址進行調查,應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