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就發見之疑似考古遺址進行調查,應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
  2. 經審議會參酌前項調查報告完成審議後,主管機關得採取或決定下列措施: 一、停止工程進行。 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 三、進行搶救發掘。 四、施工監看。 五、其他必要措施。
  3. 主管機關依前項採取搶救發掘措施時,應提出發掘之必要性評估,併送審議會審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