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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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三條所定保存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基礎調查。 二、法令研究。 三、體制建構。 四、管理維護。 五、地區發展及經營、相關圖面等項目。
- 2.前項保存計畫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所定之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及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之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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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6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的保存計畫內容包括基礎調查、法令研究、體制建構、管理維護、地區發展及經營、相關圖面等項目。這些計畫應按照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和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的要求進行辦理。 根據該法條規定的保存計畫內容,參考資料可以是《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以及相關的相關法律或法規,例如《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範本指引》(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二條的保存維護計畫範本指引)和《考古遺址監管保護實施細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八條的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實施細則)等。這些資料可以提供相關的範例和指導,以協助制定文化資產保存計畫。
- 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48 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49 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2 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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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