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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2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辦理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之審查會議及會勘,應作成紀錄。
  2. 前項紀錄,應載明審查或會勘之標的、出列席人員、各出列席人員之論述或意見、結論及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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