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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2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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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前條第一項之審查會議及會勘,應作成紀錄。
前項紀錄,應載明審查或會勘之標的、出列席人員、各出列席人員之論述或意見、結論及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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