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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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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主管機關應於史蹟、文化景觀登錄公告日起一年內完成,必要時得展延一年。
  2. 2.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應於史蹟、文化景觀登錄公告日起三年內完成,至少每五年應檢討一次。
  3. 3.前項訂定之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建檔。 二、日常維護管理。 三、相關圖面繪製。 四、其他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8條,該條共分為三項,以下進行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史蹟和文化景觀的保存和管理原則,主管機關應在史蹟和文化景觀登錄公告日起一年內完成,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一年。這表示在確定史蹟和文化景觀後的一年內,主管機關應該完成有關它們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2. 第二項規定了史蹟和文化景觀的保存維護計畫,該計畫應在史蹟和文化景觀登錄公告日起三年內完成,並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這表示主管機關應該在確定史蹟和文化景觀後的三年內完成保存維護計畫,並定期檢討和更新該計畫。 3. 第三項列出了保存維護計畫應包含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資料建檔、日常維護管理、相關圖面繪製和其他相關事項。這表示保存維護計畫應詳細記錄史蹟和文化景觀的基本資料,確保其日常維護管理的有效進行,並提供相關的圖面和其他資料。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8條的規定進行的,我們可以參考該條規定以瞭解史蹟和文化景觀的保存和管理相關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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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主管機關應於史蹟、文化景觀登錄公告日起一年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