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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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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史蹟,包括以遺構或史料佐證曾發生歷史上重要事件之場所或場域,如古戰場、拓墾(植)場所、災難場所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5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史蹟是指曾發生歷史上重要事件之場所或場域,其歷史事件必須透過遺構或史料佐證。例如,古戰場、拓墾(植)場所、災難場所等皆可被認定為史蹟。此條款的目的在於保護這些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地點,讓人們能夠理解和體驗過去發生的重要事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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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史蹟,包括以遺構或史料佐證曾發生歷史上重要事件之場所或場域,如古戰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