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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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史蹟,包括以遺構或史料佐證曾發生歷史上重要事件之場所或場域,如古戰場、拓墾(植)場所、災難場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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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5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史蹟是指曾發生歷史上重要事件之場所或場域,其歷史事件必須透過遺構或史料佐證。例如,古戰場、拓墾(植)場所、災難場所等皆可被認定為史蹟。此條款的目的在於保護這些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地點,讓人們能夠理解和體驗過去發生的重要事件。
- 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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