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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史蹟,包括以遺構或史料佐證曾發生歷史上重要事件之場所或場域,如古戰場、拓墾(植)場所、災難場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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