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國寶或重要古物之複製及再複製,應由原保管機關(構)提出複製及再複製計畫,並於每年年底彙整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2.前項計畫,其內容包括目的、時間、數量、國寶或重要古物原件保存狀況、複製方法、材料及技術;並應參考與國寶或重要古物原件相關之年代、作者、藝術創作風格、保存資訊及研究紀錄等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了國寶或重要古物複製及再複製的程序。根據該條第 1 項,複製及再複製計畫應由原保管機關(構)提出並於每年年底彙整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 2 項則要求計畫內容包括目的、時間、數量、國寶或重要古物原件保存狀況、複製方法、材料及技術等項目,並參考與國寶或重要古物原件相關的年代、作者、藝術創作風格、保存資訊及研究紀錄等資料。 根據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國寶或重要古物的複製和再複製計畫是由原保管機關(構)提出的。該計畫應包括目的、時間、數量、原件保存狀況、複製方法、材料和技術等內容。此外,計畫還應參考與國寶或重要古物相關的年代、作者、藝術創作風格、保存資訊和研究紀錄等資料。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在進行複製和再複製時,能夠維護原物件的完整性和精確性,並參考相關資料以保留其藝術和歷史價值。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