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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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複製時,毀損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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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當公有古物在複製過程中受到毀損的情況,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參考資料,第 10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了對古蹟的毀損罪,而這裡的「古物」指的是指定文化資產的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因此,第 7 條提到的《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是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4 款來處理公有古物在複製過程中毀損的情況。例如,如果一座國寶古物在複製過程中被毀損,依據法條規定就要依法進行相關的辦理。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0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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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