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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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再複製未經原保管機關(構)核准者,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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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未經原保管機關核准,不得對公有古物進行再複製。這是根據該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根據該條款,任何對公有古物進行複製的行為,都需要經過原保管機關的核准。如果未經核准進行複製,即屬違法行為。 例子:根據據《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臺北市立圖書館所屬之公有古物《古書》,若欲進行複製,需取得臺北市立圖書館的核准。如果有人未經核准進行複製,便屬於違反該法規的行為。
- 核名詞
- 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0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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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