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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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範圍如下: 一、勞務委任: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有關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等。 二、工程定作:災區歷史建築緊急搶修、修復、再利用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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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2條,該辦法所指的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包括以下範圍: 1. 勞務委任:包括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相關的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監造和工作報告書等。 2. 工程定作:包括災區歷史建築的緊急搶修、修復和再利用工程等。 根據這個法規,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的採購可以進行勞務委任和工程定作兩種方式。勞務委任方面,可以委任相關專業人員進行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監造和工作報告書等工作。工程定作方面,則是指對災區歷史建築進行緊急搶修、修復和再利用的工程。這些工程可以透過相關採購程序進行。具體的採購細節和程序,需根據該辦法的其他條款來進一步處理和遵循。 (參考資料:「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內政部,2006年6月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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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