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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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緊急情況,指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審議程序前,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者。 二、工程施工進行者。 三、風災、水災、火災及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危及建造物存在者。 四、其他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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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規定,緊急情況是指具有文化資產價值的建築物在進入審議程序前,有以下情況之一: 1. 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 2. 進行工程施工。 3. 風災、水災、火災以及地震等天然災害對建築物造成危害。 4. 其他可能且立即明顯的重大危險。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被告100年7月21日暫定古蹟處分案中,法院指出該案件中的瑞成堂並不符合上述的緊急情況,因此暫定古蹟處分屬於明顯違法。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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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