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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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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成立暫定古蹟處理小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3條規定,主管機關在處理暫定古蹟時,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成立暫定古蹟處理小組。這個小組的成員應該由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的代表組成。該規定並沒有具體規定選任方式和成員人數,這些事項是由主管機關依據其行政裁量權來決定的。只要選任方式和成員人數沒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就不算違法。根據組織準則第3條的規定,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由專家學者和有關機關的代表擔任。依照這個規定選任的委員已經同時擁有暫定古蹟處理小組成員的資格。因此,被告在103年11月5日的審議會中,由審議會的委員全體組成暫定古蹟處理小組,並不算超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且符合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3條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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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成立暫定古蹟處理小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