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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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暫定古蹟於前條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
- 2.主管機關認為暫定古蹟有未善盡管理維護或遭受破壞之虞時,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採取必要維護措施,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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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如下: 1. 在前一條的審議期間內,暫定古蹟視為古蹟,由古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管理與維護。 2. 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暫定古蹟的管理維護不夠好或者有遭受破壞的風險時,應通知古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采取必要的維護措施來保護暫定古蹟。 參考資料: 古蹟建造物應永久保存及持續維修之法制研究 https://tm.ncl.edu.tw/article?u=022_001_00005035
- 主管機關名詞
-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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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