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6

快速跳轉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六個月期限內完成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登錄之審議程序;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期滿即失暫定古蹟之效力。
  2. 2.前項所定六個月期限,自第四條核定時起算。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第一項審議期限屆滿前,認有延長之必要時,應於期間屆滿前,以書面方式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暂定古迹条件及程序办法第6条的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在古迹指定或历史建筑、纪念建筑、聚落建筑群登录的审议程序中,在本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完成;必要时可以延长一次;到期后暂定古迹的效力即失效。该六个月期限是从第四条核定时开始计算。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在第一款审议期限届满前认为有延长的必要时,应在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依据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论述,根据暂定古蹟条件及程序办法第6条的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在审议暂定古蹟期间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审议程序,并且可以延长一次。如果在期限届满前认为需要延长,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请求。这条法规主要规定了暂定古蹟审议的期限和延期的情况。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六個月期限內完成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