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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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暂定古迹条件及程序办法》第5条的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在主动发现或接收到紧急情况通报时,应立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按照前面的规定程序处理。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在接收到上述通知后立即按照前述规定完成暂定古迹的核定和通知程序。如果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拒绝或在中央主管机关通知之后三天内未完成上述程序,中央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10条的规定直接代理处理。代理处理的程序按照前条的规定适用。 参考资料: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根据该法第20条规定,古蹟由中央主管机关、直辖市政府和县(市)政府审核指定和公告。 - 《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相關法規修正草案》(民99年9月6日立法院第一讀)。 注意:以上回答是根据提供的文本和法律知识进行的推测,无法做出百分之百准确的判断。如需要确切的法律解释,请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一百十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10 條條文
-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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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