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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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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古蹟經依前條規定代行完成審議程序後,其具國定古蹟、重要聚落建築群價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告;其具直轄市、縣(市)定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價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9條的規定,如果暫定古蹟具有國定古蹟或重要聚落建築群價值,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告。另外,如果暫定古蹟具有直轄市、縣(市)定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的價值,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相應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根據這個條文,具有特定價值的暫定古蹟會被公告,以便相關機關和公眾能夠知道其價值和保護狀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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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9 條規定:「暫定古蹟經依前條規定代行完成審議程序後,其具國定古蹟、重要聚落建築群價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