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成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前項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公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未規定者,由監督機關另定辦法規範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33條,本中心成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則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的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若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資料,則依公產管理機關的估價結果為準。另外,前項所指的公有財產為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 至於除公有財產之外,本中心所取得的財產則屬於自有財產。 公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依照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若其他法律未有規定者,則由監督機關另行訂定辦法進行規範。 當公有財產的用途廢止時,應將該財產移交給各級政府的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