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34條,政府機關核撥資金給中正文化中心時,應依照法定的預算程序進行,並接受審計監督。此外,中正文化中心在自己的自主財源和相關財務管理事項上,可以制定收支管理規章,並提交監督機關審查。根據這些規定,中正文化中心需要遵守財務管理方面的法規程序,以確保資金的正確使用和監督。我目前無法提供與該條例有關的具體案例作為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