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35條,該條規定中正文化中心所舉借的債務必須具有自償性質。如果預算執行結果顯示有可能無法自償,則中正文化中心應立即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並報請監督機關核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中正文化中心在財務方面能夠負擔其借的債務,並保障中心的可持續發展。這一政策的依據是為了保護中正文化中心的財務穩定性,並確保財務負擔能夠得到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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