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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外之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或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時,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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