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19

快速跳轉

於外國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之關聯時,中華民國保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起源國之優先權利,主管機關並得向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我所知,目前尚無「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9條」的存在。

立法沿革 1

(1041124 制定)

於外國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之關聯時,中華民國保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起源國之優先權利,主管機關並得向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

立法理由按西元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四九條規定所有在「區域」發現之考古或歷史物件應為全人類之利益加以保存或處置,並顧及起源國或文化、歷史或考古上起源國之優先權利。惟為加強保護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關聯之水下文化資產,參照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四項等規定,定明於外國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中華民國基於該水下文化資產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起源國之立場,得向相關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

  • 主管機關名詞
(1041124 制定)

按西元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四九條規定所有在「區域」發現之考古或歷史物件應為全人類之利益加以保存或處置,並顧及起源國或文化、歷史或考古上起源國之優先權利。惟為加強保護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關聯之水下文化資產,參照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四項等規定,定明於外國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中華民國基於該水下文化資產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起源國之立場,得向相關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9 條規定:「於外國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