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外國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之關聯時,中華民國保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起源國之優先權利,主管機關並得向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
據我所知,目前尚無「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9條」的存在。
於外國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之關聯時,中華民國保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起源國之優先權利,主管機關並得向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
立法理由按西元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四九條規定所有在「區域」發現之考古或歷史物件應為全人類之利益加以保存或處置,並顧及起源國或文化、歷史或考古上起源國之優先權利。惟為加強保護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關聯之水下文化資產,參照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四項等規定,定明於外國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中華民國基於該水下文化資產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起源國之立場,得向相關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
按西元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四九條規定所有在「區域」發現之考古或歷史物件應為全人類之利益加以保存或處置,並顧及起源國或文化、歷史或考古上起源國之優先權利。惟為加強保護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關聯之水下文化資產,參照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四項等規定,定明於外國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中華民國基於該水下文化資產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起源國之立場,得向相關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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