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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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口述傳統之登錄,除依前條基準外,應具有重大意義及高度文化代表性,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 二、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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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重要的口述傳統登錄應具備下列基準之一:一、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有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二、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環。 例如,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後,增加了口述傳統登錄的相關規定。對於具有重要的口述傳統價值的文化資產,可以根據相關基準進行登錄和保護。例如,一個具有深厚歷史背景並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宗教儀式或民間傳統,可以符合口述傳統登錄的基準之一。這些傳統不僅代表著當地文化的一部分,還在歷史和社會的變遷中持續傳承和實踐,對於地方、社群或族群的認同具有重要意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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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