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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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口述傳統之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 二、召開說明會。 三、經審議會審議並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之決議。 四、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認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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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進行口述傳統之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進行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親自前往該地點進行實地考察,並解釋相關事項。 二、召開說明會。主管機關需要召集相關人員進行說明會,以了解更多有關該口述傳統的信息。 三、經審議會審議並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之決議。在說明會之後,審議會將審議該口述傳統的相關資訊,並作出是否登錄及認定的決議。 四、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在審議決議確定後,主管機關將作成登錄及認定的相關處分文件,並公告該口述傳統的登錄及認定結果,同時通知與該處分有關的相關當事人。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認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果該口述傳統的登錄及認定由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執行,該主管機關需要將相關資料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這些程序和規定來自《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對於口述傳統的登錄和保存工作進行適當的程序和審查,以促進文化資產的保存和保護。
- 主管機關名詞
- 相對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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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