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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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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登錄類別。 二、登錄項目內容描述。 三、保存者之基本資料。 四、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五、公告日期及文號。
  2. 2.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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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規定了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4款公告所應載明的事項,包括名稱及登錄類別、登錄項目內容描述、保存者之基本資料、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公告日期及文號。此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 參考資料: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法全文(有效) -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code&Nodata=1&Ntype=3&flno=600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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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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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登錄類別。 二、登錄項目內容描述。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