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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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規定了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4款公告所應載明的事項,包括名稱及登錄類別、登錄項目內容描述、保存者之基本資料、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公告日期及文號。此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 參考資料: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法全文(有效) -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code&Nodata=1&Ntype=3&flno=6005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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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