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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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五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資料。 二、現場訪查資料。 三、說明會會議記錄。 四、審議會會議紀錄。 五、登錄項目及其保存者基礎資料。 六、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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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具備以下資料: 1. 公告資料。 2. 現場訪查資料。 3. 說明會會議記錄。 4. 審議會會議紀錄。 5. 登錄項目及其保存者基礎資料。 6. 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並無明確規定具體文件或範例,但可以參考內政部所發佈的相關法規。根據內政部98年8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263號函和內政部98年8月21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4848號函,當地政府機關在審查口述傳統登錄申請時,應依一般常識和經驗法則來判斷檢附的文件是否符合該神明會設立年代,並進行書面形式上的審查。 在進行審查時,當地政府機關還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參與審查會議,並根據實際參與勘察學者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情況,進行會議的開會和決議。此外,審查會議還可以邀請古蹟所有人或管理人列席說明,但在說明之後需要離席。 總結來說,根據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7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時,需要備齊公告資料、現場訪查資料、說明會會議記錄、審議會會議紀錄、登錄項目及其保存者基礎資料,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五款條文
- 記錄名詞
- 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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