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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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就口述傳統保存者,頒授載明下列事項之證書: 一、保存者姓名或團體名稱。 二、保存者編號。 三、登錄項目、名稱。 四、認定日期及文號。 五、認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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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8條,主管機關應就口述傳統保存者頒授證書,證書應載明以下事項:(一)保存者的姓名或團體名稱;(二)保存者的編號;(三)登錄項目和名稱;(四)認定的日期和文號;(五)認定的機關。 根據台灣的相關法規,口述傳統保存是指以口述形式傳承的文化、歷史、知識、技能等資產,如原住民族的傳統知識、口述歷史等。根據該法條,主管機關應根據相關程序,對口述傳統保存者進行認定,並發給相應的證書。 參考資料: - 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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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