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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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保存維護計畫中訂定保存者輔助原則與方法,應依登錄項目特性、現況及保存維護需求整體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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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在編制保存維護計畫時,應依登錄項目的特性、現況以及保存維護需求進行整體評估。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訂定保存維護計畫時,需要考慮登錄項目的特點、現狀以及維護需求等因素。具體的評估方法則需要根據各項登錄項目的不同情況來制定。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的修改細則,該法對於文化資產的保存與維護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例如,在審核保存維護計畫時,應組成專案小組來進行評估,並考慮包括文化、歷史、藝術、科學和自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此外,在評估的過程中,還應該考慮到管理維護財務和指定登錄範圍等因素。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能夠有效地保存和維護文化資產。例如,在保存古蹟或歷史建築時,可能需要考慮到其歷史、文化和藝術價值,並根據這些價值來進行保存和維護工作。同時,還需要考慮到保存維護計畫所需的財務和人力資源,以及保存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等因素。 其中參考資料可以參考2016年修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以及相關的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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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