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12條的規定,可以得知以下內容: 1. 本院應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也同樣需要監督機關進行。 依據這項規定,文化內容策進院的董事長需要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進行聘任,同樣地,解聘董事長也需要監督機關進行。這表示董事長的任命和解聘都需要行政主管機關的特別程序和審核。 範例:如果監督機關決定更換文化內容策進院的董事長,他們將提出董事長的解任建議,並由行政院院長進行最終聘任或解聘的決定。 2.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根據這項規定,董事長的聘任、解聘和補聘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都由監督機關制定。這表示董事長的聘任和解聘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細節,將由監督機關進行規範和指導。 範例:監督機關可能會制定相關規定,規定董事長的聘任程序,包括提請行政院院長審核和決定的流程,以確保董事長的遴選和解聘程序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根據這項規定,董事長在內部綜理本院的一切事務,並代表本院對外。如果董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則由董事長指定一位董事代行職權,如果無法指定,則由董事互相推薦一人代行職權。 範例:如果董事長因疾病無法執行職務,他可以指定一位董事擔任代理,代表他執行職權。如果董事長沒有指定代理人,董事們可以彼此推薦一個人擔任代理。 4.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這項規定,董事長的初任年齡不得超過65歲,如果在任期屆滿前已滿70歲,則應該立即更換董事長。然而,如果經過行政院的特殊考量和核准,可以超出這個限制。 範例:如果一位董事長在任期內已滿70歲,但他的經驗和專業能力對於文化內容策進院非常重要,行政院可以核准他繼續擔任董事長。然而,這需要行政院的特殊考量和核准。
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項明定董事長之遴聘、解聘方式,及授權由監督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二、第三項明定董事長之職權及其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 三、第四項明定董事長之年齡限制。
一、第一項、第二項明定董事長之遴聘、解聘方式,及授權由監督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二、第三項明定董事長之職權及其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 三、第四項明定董事長之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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