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經費之籌募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四、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五、規章之審議。 六、自有不動產及無形資產之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七、院長之任免。 八、年度整體多元資金統籌計畫之審議。 九、組織擴編事項之審議。 十、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十一、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13條,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1. 審議發展目標及計畫。 2. 審議年度業務計畫。 3. 籌募經費、管理財產及運用。 4. 審議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 5. 審議規章。 6. 審議自有不動產及無形資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 7. 審議院長的任免。 8. 審議年度整體多元資金統籌計畫。 9. 審議組織擴編事項。 10. 審議本條例所規定應經董事會決議的事項。 11. 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這些職權涵蓋了董事會在策劃、財務、組織和管理層面上的審議責任。例如,董事會需審議發展目標及計畫,這表示他們必須評估院的目標與策略,並討論改進和發展的方針。另外,董事會也應審議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這表示他們要審核院的財務報表,確保財務狀況健全,同時評估院的績效,與預期目標做比較。 參考資料: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資料來源: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網站)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經費之籌募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四、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五、規章之審議。 六、自有不動產及無形資產之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七、院長之任免。 八、年度整體多元資金統籌計畫之審議。 九、組織擴編事項之審議。 十、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十一、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立法理由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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