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14條的規定,董事會應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在董事會會議中,需要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並且其決議需要得到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然而,對於第一款到第十款之決議,則需要得到董事總人數過半數的同意。 例如,假設文化內容策進院的董事總人數為10人,那麼在一般情況下,會議需要有至少6位董事出席,並且這6位董事中需要至少有4位同意做出決議。但是對於第一款到第十款之決議,則需要有至少6位董事出席,並且需要得到至少6位董事的同意才能做出決議。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