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15條,監事會具有以下的職權:一、審核年度業務決算;二、監督業務和財務狀況;三、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四、審核或稽核其他重大事項。此外,監事有單獨行使職權的權利,而常務監事則應代表全體監事參加董事會會議。 根據此條例,常務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代表全體監事參與討論和決策。監事的職責包括監督文化內容策進院的業務和財務狀況,並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此外,監事還需要審核年度業務決算和其他重大事項。監事單獨行使職權的例子可能是進行財務稽核,審核特定項目的支出,或審查有關業務執行的相關文件。常務監事參與董事會會議的例子可能是提供有關監事意見和建議,並代表監事向董事會提供必要的資訊和報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監事會職權。 二、第二項明定監事職權之行使方式及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一、第一項明定監事會職權。 二、第二項明定監事職權之行使方式及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