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16條的規定,董事、監事和常務監事在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上必須親自出席,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該條例的目的是確保董事、監事和常務監事能夠直接參與會議,以便就相關事項進行討論和決策。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文化機構的董事想要缺席董事會的會議,根據該條例,他不能委託其他人代替他出席會議,而是需要親自出席。同樣地,監事和常務監事也需要在會議上親自出席,不能委託他人代理。這樣可以確保董事、監事和常務監事能夠就文化機構的重要事項直接進行討論和決策。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立法理由董事、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監事會會議之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監事會會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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