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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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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16條的規定,董事、監事和常務監事在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上必須親自出席,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該條例的目的是確保董事、監事和常務監事能夠直接參與會議,以便就相關事項進行討論和決策。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文化機構的董事想要缺席董事會的會議,根據該條例,他不能委託其他人代替他出席會議,而是需要親自出席。同樣地,監事和常務監事也需要在會議上親自出席,不能委託他人代理。這樣可以確保董事、監事和常務監事能夠就文化機構的重要事項直接進行討論和決策。

立法沿革 1

(1071225 制定)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立法理由董事、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監事會會議之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71225 制定)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監事會會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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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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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6 條規定:「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