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17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17條第1款的規定,董事和監事在履行職務時必須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這表示他們不得利用職務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追求自身或關係人的利益。關於利益衝突迴避的範圍以及違反時的處置,將由監督機關來定。 2. 第17條第2款規定了董事和監事之間的親屬關係限制。根據該條款,董事和監事之間不得有配偶或血親、姻親關係,這些關係限制到三親等以內。 3. 第17條第3款對於關係人的定義作了明確的規定。關係人指的是董事和監事的配偶或血親關係到二親等以內的親屬。 參考資料: -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21/08/25)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其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一定親屬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明定關係人之範圍。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其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一定親屬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明定關係人之範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