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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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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2. 2.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18條,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得與文化內容策進院進行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如果有人違反此規定,導致文化內容策進院受到損害,該行為人應對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由於我所提供的資料並未包含「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18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進行釋義或舉出相關範例。請提供有關該條款的具體內容,以便我提供更準確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1071225 制定)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文化內容策進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二、第二項明定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 關係人名詞
  • 承攬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1071225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文化內容策進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二、第二項明定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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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8 條規定:「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