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院設置條例第19條的規定,文化內容策進院的董事長可以是專任或兼任,而專任董事長的報酬需要經過監督機關的核定。至於董事、常務監事和監事,則都是無給職的,即不會獲得報酬。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文化內容策進院的董事長和監事們的報酬情形進行了訂定。 参考資料: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最新資料: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於2010年11月10日修正生效。
本院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院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屬兼職,不得支領職務報酬。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屬兼職,不得支領職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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