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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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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2. 2.本院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本院設置條例第19條的規定,文化內容策進院的董事長可以是專任或兼任,而專任董事長的報酬需要經過監督機關的核定。至於董事、常務監事和監事,則都是無給職的,即不會獲得報酬。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文化內容策進院的董事長和監事們的報酬情形進行了訂定。 参考資料: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最新資料: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於2010年11月10日修正生效。

立法沿革 1

(1071225 制定)

本院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院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屬兼職,不得支領職務報酬。

  • 報酬名詞
  • 核定名詞
(1071225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屬兼職,不得支領職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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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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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9 條規定:「本院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本院董事、常務監事及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