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8條》,文化內容策進院設有一個董事會,由監督機關挑選並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十一至十五位董事,在解聘時也是同樣的程序。董事會成員由政府相關機關代表、與提升文化內容相關的學者專家,以及具有法律、財務、行銷管理、創新科技等相關專業或對文化內容有重大貢獻的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會成員中,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的一半,且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應為女性。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創新科技等相關之專業人士或對文化內容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之人數、資格及其遴聘方式。 二、基於文化內容策進院業務涉及產業資源分配、多元資金運用,為確保資源配置公正並符合政策目的,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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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董事之人數、資格及其遴聘方式。 二、基於文化內容策進院業務涉及產業資源分配、多元資金運用,為確保資源配置公正並符合政策目的,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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