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9條的規定,該院設有監事會,監事人數為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從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及具有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的人員中選拔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監事時,也需同樣遵循這樣的程序。在監事中,應互選出一名常務監事。此外,第一項監事的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這些規定確立了文化內容策進院監事會的組成、選任和解聘程序,以及性別平等的要求。 參考資料: -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9條 - 行政院文化內容策進院網站上的法規資料
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監事之人數、資格及其遴聘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常務監事產生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監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一、第一項明定監事之人數、資格及其遴聘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常務監事產生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監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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