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10條,董事和監事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可以續聘一次,但續聘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和監事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此外,根據第10條的規定,代表政府機關出任的董事和監事,在職務異動時,可以重新聘任,不受續聘次數的限制。而根據第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和前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聘任的董事和監事,如果任期屆滿前出缺,則由監督機關遴選人選並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這些董事和監事的任期則延續至原任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以上解釋基於目前所提供的資料,並參考了法律及相關案例。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任期、續聘次數及續聘人數比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並明定其他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任期、續聘次數及續聘人數比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並明定其他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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