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10條,以下是對該條逐項進行釋義: 1. 依據該條的第1項規定,機關或法人在藝文採購中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的情況下,基於教學、研究、著述、內部訓練或其他非營利目的,可以無償申請利用該著作。同時,他們也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在受授權範圍內再授權給他人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關或法人在藝文採購中購買了一部電影的著作財產權,他們可以同意讓該電影的實際製作人基於教學目的無償使用該著作。同時,他們也可以同意讓製作人將這項權利再授予其他人,例如用於學術研究或著述。 2. 根據第2項,如果履行藝文採購契約的廠商或實際創作人打算基於營利目的使用他們取得的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他們應當向授權他們的機關或法人提交申請。在申請時,他們需要提供授權期間、授權區域、權利範圍、利用目的、方法、授權金或其他回饋計畫等詳細資訊。只有在獲得機關或法人的同意並簽訂契約後,他們才可以進行利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音樂廠商在藝文採購中購買了一首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並希望基於營利目的將它用於唱片發行,他們需要向授權他們的機關或法人提交申請,並提供相關的授權細節和回饋計畫。 3. 根據第3項,機關或法人有權拒絕授權,如果他們認為申請人的利用目的、方式或其他授權內容違反了藝文採購的目的或政策。這意味著機關或法人可以行使判斷權,並有權限制或拒絕某些利用著作。 總結來說,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10條旨在提供在藝文採購中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的機關或法人,以及履行藝文採購契約的廠商或實際創作人在利用著作方面的適用規範。該條的規定有助於平衡著作權人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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