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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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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之成果,以履行該案採購契約之廠商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但有前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而認有必要者,得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
  2. 2.前項但書情形,以履行該案採購契約之廠商係自然人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9條的規定,該法條有兩項但書,下面將逐一釋義: 1.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當機關或法人進行藝文採購時,根據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來確定著作人的身份,一般而言是以契約中的廠商或實際創作人作為著作人。然而,如果符合前一條第一項但書中的第三款或第四款情況且認為有必要,則可以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 2.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的但書情形,當符合前一項但書中的情況時,著作人必須是作為自然人的廠商。換句話說,如果採購契約是由一個自然人廠商履行的話,那麼這個自然人廠商就可以被視為著作人。 依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9條的規定,當機關或法人進行藝文採購時,根據該案的採購契約來確定著作人的身份。案例中提到的「尚億公司」簽訂了委託研究開發契約,根據該契約,攝影作品的所有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都歸屬於尚億公司。因此,在這個案例中,尚億公司可以被視為著作人,依照法規享有相關的著作權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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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9 條規定:「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之成果,以履行該案採購契約之廠商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但有前條第一項但書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