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9條的規定,該法條有兩項但書,下面將逐一釋義: 1.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當機關或法人進行藝文採購時,根據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來確定著作人的身份,一般而言是以契約中的廠商或實際創作人作為著作人。然而,如果符合前一條第一項但書中的第三款或第四款情況且認為有必要,則可以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 2.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的但書情形,當符合前一項但書中的情況時,著作人必須是作為自然人的廠商。換句話說,如果採購契約是由一個自然人廠商履行的話,那麼這個自然人廠商就可以被視為著作人。 依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9條的規定,當機關或法人進行藝文採購時,根據該案的採購契約來確定著作人的身份。案例中提到的「尚億公司」簽訂了委託研究開發契約,根據該契約,攝影作品的所有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都歸屬於尚億公司。因此,在這個案例中,尚億公司可以被視為著作人,依照法規享有相關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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