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8條》,機關或法人在有利用藝文採購成果之需求時,原則上應以非專屬授權的方式取得著作財產權。但在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約定由機關或法人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或者約定取得專屬授權: 1. 該成果是專為機關或法人的需求而採購的。 2. 該成果涉及機關或法人保管的他人隱私或個人資料。 3. 該成果與機關、法人的安全或執掌的保密資訊有關。 4. 該成果屬於機關或法人的國家重大政策或主要業務內容的依據或參考。 5. 其他基於保障人民參與、閱覽、利用及共享文化等公益考量的情況。 在機關或法人根據前述約定取得非專屬授權後,應當就是否再授權他人利用作進一步的約定。 此法條的參考資料可參照文化部相關公告或解釋,例如《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關需要取得某位藝術家的作品來展覽,並且該作品涉及他人的個人資料,根據第二項約定,該機關可以約定取得專屬授權來保護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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