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法規,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7條主要提到以下兩個要點: 1. 約定應以書面為之:機關或法人有利用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成果之需求時,對於著作權的相關事項應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 2. 疑義解釋有利於工作者等人:如果對於約定有任何疑義,應優先以有利於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的解釋來處理。 根據這些規定,可以確保文化藝術工作者在合作或補助成果時的著作權得到保護,並提供對工作者有利的解釋。舉例來說,如果機關或法人與藝術工作者簽訂合約,而合約中關於著作權的約定存在爭議時,根據第7條的規定,應該優先考慮有利於藝術工作者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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