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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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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或法人有利用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成果之需求者,有關著作權之約定,宜以書面為之。
  2. 2.前項約定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之解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7條主要提到以下兩個要點: 1. 約定應以書面為之:機關或法人有利用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成果之需求時,對於著作權的相關事項應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 2. 疑義解釋有利於工作者等人:如果對於約定有任何疑義,應優先以有利於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的解釋來處理。 根據這些規定,可以確保文化藝術工作者在合作或補助成果時的著作權得到保護,並提供對工作者有利的解釋。舉例來說,如果機關或法人與藝術工作者簽訂合約,而合約中關於著作權的約定存在爭議時,根據第7條的規定,應該優先考慮有利於藝術工作者的解釋。

  • 法人名詞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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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7 條規定:「機關或法人有利用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成果之需求者,有關著作權之約定,宜以書面為之。前項約定如有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