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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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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補助之成果,應以受補助者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12條規定,在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補助的情況下,該成果所產生的著作權應歸屬於受補助者或實際進行創作的人。這意味著補助的機關或法人不得主張其擁有該著作的權利。根據資料來源,這項法規的適用範例可能是當一個機關或法人提供藝術家經費、設備或其他資源,以支持他們的創作活動時,該藝術家將成為該著作的著作人,擁有相關的著作權。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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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12 條規定:「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補助之成果,應以受補助者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