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15條共有兩項規定。根據第15條第1項,若機關或法人有利用藝文徵件成果的需求,一般原則上應以非專屬授權的方式獲得著作財產權。然而,若徵件條件預先載明,且該徵件成果具有專用且排他性需求,機關或法人便可與徵件參與人約定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歸機關或法人所有,或是約定獲得專屬授權。 第15條第2項則規定,若機關或法人欲就藝文徵件成果進行著作財產權的約定,該約定應事先載明於徵件活動規則或相關資料中。若未事先載明,機關或法人不得以徵件參與人不同意後續提出的請求為由,取消或排除徵件參與人的獎項或獲選資格。 參考資料: - 文化部: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 文化部:藝文徵件活動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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