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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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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或法人有利用藝文徵件成果之需求者,以約定取得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為原則。但基於專用於特殊用途之需求,且依預先載明之徵件條件足認其投件內容應由機關、法人或其授權之對象專用而具排他性者,得就該徵件成果約定由機關或法人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或約定取得專屬授權。
  2. 2.機關或法人欲就藝文徵件之成果為著作財產權之約定時,其約定應預先載明於徵件活動規則或相關資料中。未預先載明者,機關或法人不得以徵件參與人不同意其後提出之請求為由,取消或排除徵件參與人之獎項或獲選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15條共有兩項規定。根據第15條第1項,若機關或法人有利用藝文徵件成果的需求,一般原則上應以非專屬授權的方式獲得著作財產權。然而,若徵件條件預先載明,且該徵件成果具有專用且排他性需求,機關或法人便可與徵件參與人約定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歸機關或法人所有,或是約定獲得專屬授權。 第15條第2項則規定,若機關或法人欲就藝文徵件成果進行著作財產權的約定,該約定應事先載明於徵件活動規則或相關資料中。若未事先載明,機關或法人不得以徵件參與人不同意後續提出的請求為由,取消或排除徵件參與人的獎項或獲選資格。 參考資料: - 文化部: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 文化部:藝文徵件活動相關資料

  • 法人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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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15 條規定:「機關或法人有利用藝文徵件成果之需求者,以約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基於專用於特殊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