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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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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徵件之成果,應以徵件參與人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17 條,凡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徵件的成果,應自動以徵件參與人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這意味著在藝文徵件活動中,參與人或實際創作人具有著作權。若有需要,他們可以憑此法規來主張他們對所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參考資料尚缺失,因此無法舉出具體的範例。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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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17 條規定:「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徵件之成果,應以徵件參與人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