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徵件之成果,應以徵件參與人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
根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17 條,凡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徵件的成果,應自動以徵件參與人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這意味著在藝文徵件活動中,參與人或實際創作人具有著作權。若有需要,他們可以憑此法規來主張他們對所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參考資料尚缺失,因此無法舉出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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