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藝文徵件著作權約定之保障,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規定。
根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18條,涉及藝文徵件著作權約定的保障,除非本章有另外的規定,否則適用第八條第二項和第十條的規定。該條款主要提到了保障藝文徵件著作權約定的相關規定,以及在適用上會參考第八條第二項和第十條的規定。具體的解釋和相關範例需要參考第八條第二項和第十條的內容。從以上提供的資料中,並沒有涉及到第八條第二項和第十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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