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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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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應依其辦理之目的,預先評估其成果可能產出之著作權、利用需求及利用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19條,當機關或法人進行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時,應根據其辦理目的,在事前評估中考慮到可能產生的著作權、利用需求和利用方式。 根據這項法條,進行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的機關或法人在進行相關活動之前,應評估所產生的成果可能涉及的著作權問題,並考慮相應的利用需求和利用方式。這樣的評估將有助於確定著作權人的權益以及在使用藝文作品時的法律義務。例如,如果一個機關計劃購買一幅藝術家的作品,他們應該評估是否需要獲得該藝術品的著作權,以及在購買後如何使用該作品。 參考資料: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文化部),第1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220081

  • 法人名詞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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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應依其辦理之目的,預先評估其成果可能產出之著作權、利用需求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