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或法人有利用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成果之需求者,應依前條評估結果,預先於契約稿或相關文件中,標示其成果可能產出之著作類型、內容等資訊,或敘明其利用之需求或方式;其有關著作權之約定內容,應一併於所公告之契約稿,與藝文補助或徵件有關之辦法、要點,或其他相關文件中揭露之。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20條規定,當機關或法人有利用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的需求時,應根據前一條的評估結果,在合約草案或相關文件中註明可能產生的著作類型、內容等相關資訊,或描述對著作的利用需求或方式。此外,有關著作權的協定內容應詳細揭示在公告的契約草案、與藝文補助或徵件相關的規定和政策或其他相關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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