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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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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或法人就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如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或取得著作財產權者,應依國有財產法、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或其他相關法令辦理登帳,或為妥適之財產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21條規定,如果在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的過程中,機關或法人約定自身為著作人或取得著作財產權,則應根據國有財產法、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或其他相關法令進行登帳或進行適當的財產管理。 根據最新修正的《著作權法》及相關資料,這部分法條主要是建立在著作權法的基礎上,涉及到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的情形。該法條強調了機關或法人在這些活動中所取得的著作財產權,需要依據國有財產法、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或其他相關法令進行登帳或財產管理。 例如,在一個藝術展覽的補助過程中,主辦方約定自己為著作人或取得著作財產權,則根據這項法條,他們需要依法進行登帳或財產管理,以確保著作權的有效管理和保護。

  • 法人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國有財產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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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21 條規定:「機關或法人就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如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或取得著作財產權者,應依國有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