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22 條的內容,可以針對每個項目進行逐一釋義: 1. 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應於業務執掌範圍內,注意該案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機關或法人並得約定由該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擔保其所進行之藝文活動,未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 這段法條指出,機關或法人在進行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的活動時,應該注意參與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同時,機關或法人可以約定由參與人擔保其進行的藝文活動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這段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來自有關著作權法以及相關的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關進行藝術品採購活動,他們可以要求參與藝術家提供一份聲明,確保他們的作品不侵害他人的著作權。這樣可以保證機關在採購藝術品時不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2. 機關或法人發現有相當之事證得以證明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時,應停止利用該成果,並通知該案之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陳述意見、限期改正。機關或法人並得視其情節,解除或終止該案契約,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或撤銷該投件之資格,或依相關法令為必要之處置。 這段法條提到,如果機關或法人發現有相當證據可以證明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的成果對他人的著作權造成侵害,他們應該停止使用該成果,並通知相關的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陳述意見並限期改正。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機關或法人可以解除或終止契約,撤銷或廢止補助,撤銷投件的資格,或者依據相關法令進行必要的處置。這段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來自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著作權保護的原則。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法人在補助藝術計畫時發現該計畫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況,他們應立即停止使用該計畫的成果。同時,他們還應該通知藝術家陳述意見並要求其在限期內進行改正。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該法人可以解除或終止補助合約,並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必要的處理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